摘要: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与可负担性,是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框架与机制中发挥作用并不可回避的重要前提。本文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与可负担性分别置入三种不同模式的框架下,从有别于传统只考虑可保性的单一视角,在分析讨论可保性与可负担性的理论基础以及相互关系等问题后,尝试性的探讨了三种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框架下的可保性与可负担性。我们认为纯市场框架内,巨灾风险不可保且难于负担;政府与资本市场参与下的巨灾风险管理框架内,巨灾风险才成为可保风险并有限定的可负担。为此,融入保险机制的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重构与建立政府、金融保险市场、商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