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的研究文献中,我国学者在对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进行国际比较时,通常在两个方面产生混乱:一是我国收入法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指标包含了非公司业主的混合收入,采用的是宽口径的概念,而SNA1993中的雇员报酬概念却并不包括混合收入,是窄口径的概念。因此,根据我国收入法GDP数据直接计算出的劳动收入份额并不具有国际可比性;二是2004年我国收入法GDP的统计口径本身发生了变动,使得我国2004年前后的劳动收入份额也不具有可比性。本文首先以2004年的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对自我雇佣者的混合收入按照宽、中、窄三种口径进行调整,基本消除了上述的两个不可比因素;其次,以调整后的可比数据为基础,本文对我国宽、中、窄口径的劳动收入份额进行了全面的国际比较,得到的结论更为稳健可靠。结果发现:如果采用窄口径的劳动报酬概念,我国的劳动收入份额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5~20个百分点,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超过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