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SNA正文中建议在低通货膨胀率情况下,原始收入分配账户、收入再分配账户中记录名义利息。如果出现高通货膨胀率,则参考1993年SNA《第19章附录二》(以下简称《附录二》)提出的核算方法,即一方面在原始收入分配账户和收入再分配账户中记录实际利息,如果实际利息为负数,则以0代替;另一方面在重估价账户中记录资产的名义持有损益,并分解为中性持有损益和实际持有损益。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出版的《通货膨胀核算:高通货膨胀情况下国民核算手册》(以下简称《通货膨胀核算》)中提出了与此不同的核算方法。按照《通货膨胀核算》中提出的方法,原始收入分配账户和收入再分配账户中,不管实际利息是正数还是负数,都如实记录实际利息,将通常意义的名义利息中用于补偿通货膨胀损失的那一部分看作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笔资本转移,并记录在资本账户中,而重估价账户中则不记录。此方法提出来以后,引起国际上国民经济核算领域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笔者认为《通货膨胀核算》中提出的核算方法更能反映经济现实。本文讨论《附录二》中核算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供国名经济核算领域同仁们参考。